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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1997]10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抵扣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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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川国税函[1997]100号
文件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1997]10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抵扣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4-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抵扣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1997]10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抵扣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1997]10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为进一步统一铁路运费计算抵扣范围,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铁路货票上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一问和省国税局川国税函发[1995]9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铁路货票上运费、建设基金等具体扣除项目的认定,一律报省国税局呈报或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计算抵扣。
  三、省国税局川国税函[1997]2号通知第三问有关解释停止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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