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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川地税函[2003]346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采购员、推销员和广告人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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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川地税函[2003]346号
文件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川地税函[2003]346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采购员、推销员和广告人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8-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采购员、推销员和广告人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3]346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采购员、推销员和广告人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3]346号
  全文有效
  2003.08.15
  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2]098号)下发后,各地纷纷来电询问实行大小包干的采购员、推销员和广告人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标准问题。为维护税法的统一性,严格执法,公平税负,经研究,现停止执行对原采购员、推销员以及广告人员实行大小包干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再区分大小包干,费用扣除标准统一为30%,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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