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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税委会[2017]10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下半年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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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440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税委会[2017]1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税委会[2017]10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下半年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下半年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7]10号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6项香港原产商品和27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7年6月29日



附件: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附件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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