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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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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川财税[2015]22号 |
文件名: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川财税[2015]22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元市转移房屋权属契税税率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15-12-1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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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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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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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元市转移房屋权属契税税率的批复
川财税[2015]22号
2015-12-16
广元市人民政府:
来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屋交易契税税率标准的函》(广府函〔2015〕79号)收悉。
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川财税〔2010〕11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转移房屋权属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自2015年8月15日起执行。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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