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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川科政〔2016〕5号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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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文件编号: 川科政〔2016〕5号
文件名: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川科政〔2016〕5号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科政〔2016〕5号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科政〔2016〕5号
  全文有效
  2016-12-30
  探索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改革决策。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是我省探索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的创新举措,是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重要任务,也是推进落实科技成果“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的重要途径。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推进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落地落实,拟选择部分国家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探索解决科技成果转化“最先一公里”的有效模式,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省委十届七次全会、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推动科技成果“三权”政策落地落实,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技人员的长期激励,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提升科技成果供给质量和转化效率,推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加快建成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着力破解职务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制度性障碍和政策性束缚,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激励机制,给予科技人员合理的利益回报和精神鼓励,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重点突破。聚焦科技成果转化中最紧迫、有影响、可实现的产权改革,大胆先行先试,积极探索路径,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措施。
  ——坚持政策落地。细化实化操作办法,强化科技成果“三权”政策的落实,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导向作用,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三)主要目标。
  “一年试点突破”。2017年,在探索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解决科技成果转化“最先一公里”方面,力争率先形成一批改革举措,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两年总结推广”。2018年,初步建立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归属的有效机制,形成一批改革经验,对成熟的改革举措,在全省推广,向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试点任务
  试点单位要紧紧抓住我省被列入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重大历史机遇,围绕推进落实《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四川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有关部署,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职务发明创造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享制度改革,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举措。
  (一)探索开展“先确权、后转化”的有效机制。
  进一步完善职务科技成果归属机制,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分享确权的有效方式。
  1.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内部管理与奖励制度,制定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明确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共享的条件、程序、方式和份额、收益分配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内容,同时要充分听取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单位内公示公开。
  2.试点单位要与成果完成人或完成人团队(以下简称成果完成人)之间,通过约定方式,分享共同拥有职务科技成果产权的权利,成果完成人可享有的权属比例由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成果完成人为团队的,其内部分配比例由团队内部协商确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职务科技成果除外。
  3.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经成果完成人向试点单位提出申请,试点单位通过权利人变更、协议约定后期转化收益比例等方式,进行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归属分配。试点单位收到成果完成人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应出具知识产权权利人变更所需的材料,在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将知识产权权利人由单位变更为单位和成果完成人。
  4.对新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之间,通过共同申请知识产权、协议约定等方式共享职务科技成果产权。
  5.对试点单位拟放弃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单位至少提前30天通知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人愿意受让的,可无偿获得该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办理知识产权权利人变更手续。
  (二)推动形成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
  充分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使科技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让科技人员合理合法实现“名利双收”。
  6.试点单位通过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成果完成人按照所占的职务科技成果产权份额取得相应收益比例。
  7.试点单位对在成果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的奖励,单位可从成果转化收益部分中给予奖励,也可与成果完成人事先约定共同给予产权激励或现金奖励。
  8.试点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成果完成人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统筹用于调节教学、科研、实验设计与开发、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的收入分配,以及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9.试点单位对科研项目完成人、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以及面向企业和社会承担的科研项目、开展技术服务(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所获得的收益中发给科技人员和团队的劳务报酬支出部分,不受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由单位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核增情况送同级人社和财政部门备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规定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团队部分,以及科技人员从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所获得的劳务报酬和绩效激励,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处置管理的有效方式。
  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在使用处置、价值评估、作价入股、企业创办等方面,形成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
  10.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
  11.试点单位自主决定职务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成果完成人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需经所在单位同意。
  12.试点单位应制定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程序与规则,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13.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试点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14.支持试点单位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推动科技人员深度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对于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通过职务科技成果确权,作价入股成立的混合所有制公司,将按规定优先给予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15.试点单位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对涉及科技人员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无需报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按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定价方式确定价格的,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企业注册登记。
  三、组织实施
  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是一项创新型工作,政策性很强,省直相关部门和试点单位必须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谋划,系统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一)强化组织保障。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资源统筹,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形成科技和知识产权部门、行业部门、社会团体等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教育、科技、工商、知识产权等部门对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共享职务科技成果产权予以承认,并全面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注册登记、知识产权权利人变更等相关事项。
  (二)强化协同推进。
  积极创新支持方式,加强政策协同,支持和允许改革试点过程中试错、容错和纠错。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将试点工作列为本单位重点工作,建立健全领导机制,积极创造条件、扎实推进,精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时间节点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三)强化推广应用。
  发挥省级协调机制作用,由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试点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 问题,宣传和推广典型经验,按成熟程度及时分类提出重大改革举措推广建议,对较为成熟的改革举措,报省政府批准后在更大范围推广。
  (四)实施进度安排。
  1.启动实施。
  2016年—2017年3月,推动和指导各试点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和改革需求,积极研究制定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方案并启动实施。2017年3月底前,各试点单位将推进方案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由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汇总后报省政府。
  2.深入实施。
  2017年,针对改革试点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继续完善工作机制,解决突出问题,全面推进试点单位改革任务的实施。
  3.总结评估。
  2018年,组织开展督查,全面总结、系统梳理改革试点成效,开展阶段评估总结,对成熟的改革举措在全省推广,向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试点单位
  (一)高等学校。
  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四川农业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西南科技大学、成都理工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成都学院、四川理工学院、攀枝花学院。
  (二)科研院所。
  省中医药科学院、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省农业机械研究设计院、省机械研究设计院、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省自然资源研究院、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省原子能研究院、省计算机研究院、省草原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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