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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水利厅水资源税开征告纳税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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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水利厅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水利厅水资源税开征告纳税人书
发文日期: 2017-1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水利厅水资源税开征告纳税人书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水利厅水资源税开征告纳税人书
  全文有效
  2017-12-25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我省作为全国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2018年1月首个征期,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纳税人,请您于2018年1月15日前根据2017年12月全月的实际发电量和适用税额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除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以外的纳税人,请您于1月5日前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水资源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统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2017年12月全月的取用水量,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取水许可取用水量核定并在《四川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申报及核定书》(以下简称《核定书》)上确认盖章,于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为了避免错过纳税申报期,建议您在纳税申报期内尽早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水许可取用水量并取得确认盖章的《核定书》,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若您在申报纳税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或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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