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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关于县(市、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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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关于县(市、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关于县(市、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关于县(市、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20日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各县(市、区)税务局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各县(市、区)税务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XX县(市、区)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工作由新成立的税务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成立的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涉及原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新税务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2018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领购、开具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原绵阳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依然有效。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六、原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需要调整的由新成立的税务机构按规定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向当地新税务机构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向当地新税务机构申请一次。
   八、纳税人在全职能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施“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咨询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九、绵阳市各县(市、区)新税务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见附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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