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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川财非〔2018〕7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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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川财非〔2018〕7号
文件名: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川财非〔2018〕7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1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川财非〔2018〕7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川财非〔2018〕7号
  全文有效
  2018.12.24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委)、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设立的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划转后,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在公路上实际发生的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路权等行为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认定的费额并缴入国库;财政部门负责实施该项收费的国库集中收缴管理。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委)、税务局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自觉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密切协作,做好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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