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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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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方案
发文日期: 2019-05-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5.10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6〕38号)要求,深入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增强执法效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总局、省局及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税务稽查,创新方式方法,加强专业化和集约化,努力实现执法成本最小化和执法效能最大化,促进税法遵从和公平竞争。
  (二)基本原则
  ——依法实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公正高效。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类型税务稽查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公开透明。在阳光下运行执法权力,公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职责、程序、事项、结果等,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做到确职限权,尽责担当。
  ——稳步推进。充分利用相关信息数据,立足税源分布结构、稽查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完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
  (一)随机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相关规定。
  (二)随机抽查主体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主体是税务稽查部门。市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跨区稽查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
  (三)随机抽查对象和内容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统称为税务稽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所有待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市税务局名录库包括辖区内的所有税务稽查对象。名录库应录入税务稽查对象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和前三个年度经营规模、纳税数额以及税务检查、税务处理处罚、涉税刑事追究等情况,在市税务局名录库内标识总局、省局重点税源企业。
  市税务局在收集各类税务稽查案源信息的基础上,建立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名录库包括长期纳税申报异常企业、税收高风险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低的企业、多次被检举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相关部门列明违法失信联合惩戒企业等,并录入税务登记基本信息以及涉嫌税收违法等异常线索情况。
  (四)随机抽查方式
  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税务稽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架构、经营规模、收入规模、纳税数额、成本利润率、税负率、地理区域、税收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稽查执法效能。
  对随机抽查对象,税务稽查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或自查与重点检查同时进行。对自查如实报告税收违法行为,主动配合税务稽查部门检查,主动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税务稽查部门重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故意隐瞒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分类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要合理适度,切合实际,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对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六)随机和竞标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市税务局建立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市税务局名录库应包括辖区内所有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及其专长、业绩等情况,并按照执法检查人员擅长检查的行业、领域、税种、案件等进行分类。
  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摇号方式,从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也可以采取竞标等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抽查内容,结合其专长进行选派。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七)抽查成果运用
  对随机抽查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稽查对象,综合运用经济惩戒、信用惩戒、联合惩戒和从严监管等措施,加大税收违法代价,加强抽查威慑力,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提高税收征管整体效能。抽查中发现的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强化工作成果增值运用。
  三、保障措施
  (一)实行计划统筹管理
  科学安排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制订严密的具体实施方案,统筹考虑辖区内税务稽查对象数量、稽查资源配置、税收违法案件数量、工作任务计划及企业、行业分布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的比例,保持各类税务稽查对象相对均衡。税务稽查部门的检查与税收征管部门的检查要相互协调,统筹安排实地检查事项,统一规范进户执法,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交叉重叠执法,切实解决检查任性、执法扰民、效率低下、影响形象问题。
  (二)强化信息技术支持
  将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纳入税收信息管理系统,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确保其落实到位,并实现全程跟踪记录,运行透明,痕迹可查,效果可评,责任可追。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相关信息,通过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在税务系统共享。
  (三)加强纵向横向联动
  上级税务机关布置、安排、督办随机抽查事项,要严密跟踪,督促、指导实施稽查的税务机关开展工作,防止敷衍塞责和消极懈怠。下级税务机关对上级税务机关布置、安排、督办的随机抽查事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积极参与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组织的联合抽查,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执法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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