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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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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发文日期: 2018-09-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9月
  目 录
  一、文化体制改革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相关征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优惠
  (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产生相关发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传统文化企业发展
  (一)电影企业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三)出版发行企业的相关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从事图书批发零售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五)从事出版业务的企业享受100%先征后退增值税优惠
  (六)从事出版业务的企业享受50%先征后退增值税优惠
  (七)从事印刷制作业务的企业享受100%征后退增值税优惠
  (八)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九)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十)提供跨境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十一)提高书籍、报纸等文化产品出口退税率
  三、支持动漫产业等新兴文化产业发展
  (一)动漫企业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增值税
  (二)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三)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四)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创意设计费用加计扣除
  四、支持文化体育设施运营和公益事业发展
  (一)部分文化服务单位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部分文化、宗教单位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符合条件的科普单位科普活动的门票免征增值税
  (四)境外投资者符合条件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五)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文化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文化体制改革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84号下发之前已经审核认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税收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可继续享受规定的税收政策。
  【享受条件】
  1.企业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二)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相关征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优惠
  【享受主体】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相关涉税主体。
  【优惠内容】
  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
  企业产生相关发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2018年12月31日前,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二、传统文化企业发展
  (一)电影企业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
  【优惠内容】
  2018年12月31日前,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需经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2月31日前,广播电视运行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三)出版发行企业的相关损失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出版、发行企业。
  【优惠内容】
  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企业损失是由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
  【政策依据】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四)从事图书批发零售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图书批发、零售业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批发、零售图书。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五)从事出版业务的企业享受100%先征后退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从事出版业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符合规定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享受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享受条件】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附件1中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六)从事出版业务的企业享受50%先征后退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从事出版业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符合规定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享受条件】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附件2的报纸。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七)从事印刷制作业务的企业享受100%先征后退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从事印刷、制作业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符合规定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享受条件】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八)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销售古旧图书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销售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令)
  (九)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享受条件】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提供跨境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享受主体】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享受条件】
  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一)提高书籍、报纸等文化产品出口退税率
  【享受主体】
  出口规定书籍、报纸等文化产品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机电、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93号)所列文化产品提高出口退税率。
  【享受条件】
  出口《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机电、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93号)所列文化产品的企业,且符合出口退税有关规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机电、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93号
  三、支持动漫产业等新兴文化产业发展
  (一)动漫企业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
  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动漫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动漫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符合文化部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动漫企业认定基本标准;具备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
  2.动漫企业从事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
  3.在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时确需进口的商品;
  4.动漫直接产品包括:漫画、动画、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36号
  (二)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1.经认定机构认定的动漫企业。
  2.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3.动漫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1)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可向省级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2)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账证明;
  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3)材料审查、认定与公布
  省级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办公室。
  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
  省级认定机构根据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向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并附其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并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动漫产品列表中,对动漫产品属性分类以及是否属于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等情况予以标注。
  动漫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在企业法人注册地进行申报。
  4.动漫软件符合软件产品相关规定:
  (1)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2)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3)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1.《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三)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政策依据】
  1.《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产发〔2008〕51号)
  2.《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四)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产业支撑等领域的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6.《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
  【优惠内容】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六)创意设计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四、支持文化体育设施运营和公益事业发展
  (一)部分文化服务单位门票收入
  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
  【优惠内容】
  纪念馆、博物馆等单位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二)部分文化、宗教单位
  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
  【优惠内容】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三)符合条件的科普单位
  科普活动的门票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科普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2.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四)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
  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境外投资者。涉及文化产业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文化制造业(电影机械制造)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演出场所经营(中方控股)体育场馆经营、健身、竞赛表演及体育培训和中介服务)。
  【优惠内容】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2.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4.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鼓励类投资项目,是指被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者投资期限内从事符合以下规定范围的经营活动:
  (1)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5.按照税收管理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五)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文化产业
  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文化产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文化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设在西部地区且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文化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2.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2.《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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