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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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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5 10: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1-06-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21.6.22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渝财综〔2021〕14号)的要求,现将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申报缴纳期限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土地闲置费由缴纳义务人根据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向决定书出具机关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缴纳义务人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予以追缴。
  三、土地闲置费缴纳义务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作为缴费凭据。
  四、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划转前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五、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因缴费人误缴或者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前,入库资金需要退库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六、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22日
  附件1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要求,重庆市税务局与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确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管事项,以便缴纳义务人了解申报缴费事项,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二、主要内容
  《公告》的制定贯彻了“便民、高效”的原则,从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优化缴费服务的角度出发,明确了六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划转时间、政策依据等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一条明确土地闲置费划转时间,同时明确了土地闲置费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属地税务机关征收的规定
  《公告》第二条明确了缴纳义务人由属地(《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出具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土地闲置费。缴纳义务人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三)关于申报渠道和缴费凭据的规定
  《公告》第三条明确了缴纳义务人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的申报渠道和缴费凭据。
  (四)关于欠费征收的规定
  《公告》第四条明确了缴纳义务人划转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土地闲置费的征收部门。
  (五)关于退库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五条明确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前缴纳义务人已缴费款的退库办理要求,以及划转后因缴纳义务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或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办理要求。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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