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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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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
文件编号: |
桂造价[2019]10号 |
文件名: |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桂造价[2019]10号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9-04-0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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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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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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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桂造价[2019]10号
全文有效
2019.4.3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现对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作如下调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三、调整后建筑业除税价计算常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见下表
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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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的材料、应税劳务、有形动产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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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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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 建筑工程施工设备租赁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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