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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标[2016]67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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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编号: 建标[2016]67号
文件名: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标[2016]67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4-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的通知
建标[2016]67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的通知
  建标[2016]67号
  全文有效
  2016-4-15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建管局(处),
  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精神,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实我省实际情况,对现行计价依据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计价依据调整的原则
  根据营改增税制改制的精神,按照“价税分离”和一般计税方法的原则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后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各项费用组成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我省现行计价依据调整的相关事宜,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各市要做好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宣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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