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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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19.4.1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桂财税〔2019〕7号)文件规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确保纳税人足额享受减免优惠,凡是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按规定可以退税,现将有关退税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税范围
(一)自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含自然人)已缴纳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未享受50%减征优惠政策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二)自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月销售额10万元(或季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其他个人已缴纳增值税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二、办理退税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二)纳税人本人(或本单位)的银行帐户资料
三、贵港市各县(市、区)税务局联系电话:
(一)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港北区税务局(0775-4550930 0775-4230579 0775-4385429)
(二)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港南区税务局(0775-2772520 0775-2772506)
(三)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覃塘区税务局(0775-4721557 0775-4861318)
(四)国家税务总局桂平市税务局(0775-3325253 0775-3367133)
(五)国家税务总局平南县税务局(0775-7825202 0775-7827026)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