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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2019年防城港市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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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4 11:5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2019年防城港市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
发文日期: 2019-06-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2019年防城港市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2019年防城港市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6.4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三项 设置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
  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防城港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7485元。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134970元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134970元的,按照134970元计征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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