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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三字[87]第90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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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税三字[87]第90号
文件名: 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三字[87]第90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7-12-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规定的通知
粤税三字[87]第90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规定的通知
  粤税三字[87]第90号
  全文有效
  现将车船使用税若干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时间问题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时间,从一九八八年起定为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需要提前征收的,可由各市、县税务局决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二、关于载重两吨以下的人货两用车的征税问题载重两吨以下(含两吨)的人货两用车,凡车的前端安装两排座位的,乘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计算,载货部分,按载货汽车税额计算,合并征收;凡车的前端安装一排座位的,一律按十二座位以下的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即按12元税额征收。
  三、关于耕田、营运两用的手扶拖拉机的征税问题农忙用于耕田、农闲用于营业运输的手扶拖拉机,一律按十五元的税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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