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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三字[88]第2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已(免)税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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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税三字[88]第2号
文件名: 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三字[88]第2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已(免)税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8-02-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已(免)税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税三字[88]第2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已(免)税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税三字[88]第2号
  全文有效
  现将车船使用税的已(免)税标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八年车船使用税已(免)税标志,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为长方形标志,摩托车为菱形标志(标志底面附使用说明)。
  二、标志的张贴位置: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标志粘贴位置,经与省公安厅商妥,省公安厅将在一九八八年的车辆年检通知中给予明确,贴在车辆驾驶室挡风玻璃内的右上方。摩托车标志,仍贴在油箱右侧。
  三、省局统一制作的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摩托车免税标志,每张收回工本费一元;已税标志不收工本费。
  四、各地税务局应按省局(87)粤税三字第030号文规定,做好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领发、使用、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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