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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发[1990]228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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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税发[1990]228号
文件名: 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发[1990]228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0-04-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粤税发[1990]228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粤税发[1990]228号
  全文有效
  《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省局曾于(89)粤税三字第099号转(89)国税地字第113号文规定在案,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如下:
  一、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统一粘贴后下发。
  从一九九O年五月一日起,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向商标注册人收取商标规费的同时,加收五元印花税款,按规定期限上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二、在一九九O年五月一日以前发放的商标注册证,由各地税务部门向商标注册人征收印花税。印花税票粘贴的位置和印花税票的面额,按(89)国税地字第113号文办理,并保持端正、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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