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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发[1990]504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尚未投产、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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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税发[1990]504号
文件名: 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发[1990]504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尚未投产、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0-09-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尚未投产、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0]504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尚未投产、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0]504号
  全文有效
接国家税务局1990年8月7日国税函发[1990]96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尚未投产、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议、合同、章 程,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凭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宣告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即使是处在基建筹建过程中,也将是适用工商统一税条例的纳税义务人。对其以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仍可按照财政部(89)财税字第010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的规定暂免予征收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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