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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函[1990]184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林业贮木场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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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税函[1990]184号
文件名: 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函[1990]184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林业贮木场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0-09-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林业贮木场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粤税函[1990]184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林业贮木场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粤税函[1990]184号
  全文有效
  林业贮木场地不属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而是属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企业用地。如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困难,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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