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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贸函〔2020〕137号 | 海关总署等部门关于准予设立河南许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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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4 11: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7/c5155184/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
文件编号: 署贸函〔2020〕137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等部门关于准予设立河南许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
发文日期: 2020-05-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tk-container-2020{ width:auto; border:solid 1px #666; border-radius:1px; margin-bottom:20px; padding:10px 15px 13px 15px; text-align:left; font-size:16px; line-height:26px; } #tk-container-2020 h3{ font-size: 18px; color: #333; margin-bottom: 5px; } #tk-container-2020 p{ line-height: 1.8; }   注释:


许昌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收悉。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型)管理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设立河南许昌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保税物流中心),由你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
保税物流中心规划面积99930平方米,四至范围为:东至许州路、温州产业园,南至明礼街,西至周寨路,北至温州产业园、隆昌路南。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依法办妥土地和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验收。建设完毕后,由郑州海关会同财政部河南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对保税物流中心进行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审核,验收结果审核通过后,保税物流中心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保税物流中心的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外汇政策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你公司和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监管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海关总署?财政部

税务总局?外汇局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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