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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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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92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2007]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1-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国税发[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同时停征,现就车船使用税(含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标志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从2007年1月1日起停用,车船税不再设立新的完税和免税标志。 ?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组织对车船使用税标志的停用和销毁工作。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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