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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车船税与车船使用税的区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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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90001060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详解车船税与车船使用税的区别分析
发文日期: 2007-06-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详解车船税与车船使用税的区别分析




  2007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前不久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对《条例》的哪些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补充说明,现就对新的车船税进行解读。

  关于车船税的纳税人与车船税使用税纳税人的区别。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此规定是将车船使用税确定为行为税和财产税兼有的税种。本次新车船税的调整,将车船税确定为我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明确规定为车船税为财产税,这就有别于车船税使用税。

  车船税应税范围与车船使用税的应税范围的区别。

  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税用税对应车船没有限定,且对不在公共道路行驶的企业内部车辆不征收车船使用税。新《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应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即不需要在上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地车船不需要缴纳车船税。这样规定,有利于税务机关准确划分征免范围,也有利于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另外,原车船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中对类别的划分只有一项机动车,这与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口径不一致。新《条例》将车船税的征税范围的类别划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等,在《细则》中又对载客汽车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新《条例》和《细则》对应税车辆的划分,全面与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口径一致,为加强征管奠定了基础。

  车船税与车船使用税的免税范围的区别。

  原车船使用税条例中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等免征车船使用税。原车船使用税的这一做法没有起到公平税负的目的。新的《细则》对《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下列车船免缴车船税:非机动车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和军队、武警专用车船。同时为公平税负,拓宽税基,取消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免税的规定。

  新《条例》和《细则》对外交车船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了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有关人员所享有的税收豁免特权。同时,为严格、规范执行外交车船的免税政策,《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了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人员办理免税事项时需向税务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上述对外交车船的规定是原车船使用税没有的。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与原车船使用税的区别。

  《条例》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对于没有依法登记的车船,纳税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书。考虑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细则》第十二条对此类车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为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日期的当月。这就有别于原车船使用税规定的车船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新《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有利于保险机构代征车船税,又同时避免了集中征收的矛盾。

  征收方式变化

  为了强化车船税的税源控管,《条例》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确定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为了确保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开展,《细则》作了如下规定:

  为了方便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在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情况下,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将保险机构确定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这就有别与原车船使用税的规定,国家将原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确定为零散税收,有些地区规定委托有关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代征车船使用税,这样做即不明确责任也不利于征管。新《条例》将保险机构确定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即即加强了征管,又减轻了税务部门的征管压力。

  关于车船税的税目和税额幅度

  《条例》将车船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摩托车、船舶5个税目,授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以及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及年税额。根据上述授权,《细则》作出如下规定:《细则》第二十三条划分了载客汽车的子税目及其税额幅度。为方便征管,《细则》借鉴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分类标准,将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4个子税目。考虑到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额幅度50多年没有调整,而条例将机动车各税目的每年税额高限提高1倍左右等因素,《细则》将大型、中型和小型客车的加权平均税额提高1倍,取邻近可被12整除的整数,即480元、420元和360元作为相应子税目每年税额幅度的低限。同时,为了给各地今后调整税额留下一定的空间,规定上述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幅度高限都为660元,达到了载客汽车税额幅度的高限。对于微型汽车,为了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的要求,将条例规定的载客汽车税额幅度低限作为该子税目的低限,而将大型客车的低限作为该子税目的高限。

  对部分税目进行了解释,明确了税款计算办法。《细则》第二十五条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进行了解释。同时,考虑到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种类很多,情况复杂,《细则》规定比照载货汽车的标准计征,并授权各地规定具体税额;考虑到客货两用车既有载人部分,又有载货部分,《细则》第二十六条对客货两用汽车的计征办法做了明确;考虑到拖船没有净吨位,《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拖船按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

  确定了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细则》第二十七条根据条例授权确定了船舶各净吨位区间的具体适用税额。

  明确了各税目计税依据的来源和尾数处理办法。《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税目的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对于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无法提供相关证书的车船,《细则》也明确了确定计税依据的方法。同时,对于车辆自重和船舶净吨位的尾数,《细则》明确了处理办法。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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