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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4〕1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或个人从事防疫病虫害防治业务所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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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发〔1994〕13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4〕1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或个人从事防疫病虫害防治业务所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4-10-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或个人从事防疫病虫害防治业务所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发〔1994〕1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或个人从事防疫病虫害防治业务所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发〔1994〕13号
  全文有效
  1994-10-08
  原珠海市税务局珠税发〔1994〕269号请示悉。关于单位或个人从事防疫、病虫害防治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批复如下:
  一、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林业、渔业的病虫害防治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凡从事非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防治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从事防疫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从事防疫(包括灭鼠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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