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61
  • Tax100会员 28000
查看: 1503|回复: 0

新车船税及政策沿革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5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52317
2020-8-3 13: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90001061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新车船税及政策沿革
发文日期: 2011-12-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车船税及政策沿革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482号令)经国务院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的政策历史沿革及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纳税义务人

  (一)两税合并

  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新条例按照“税政统一,简化税制”的原则,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外资企业、机关单位和个人都适用《车船税暂行条例》。改变了以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适用《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而内资企业、机关、单位和个人适用《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做法。

  (二)纳税义务人内涵的变更

  条例强调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必须是车船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而原《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强调纳税义务人必须拥有并且使用车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第一条曾就纳税义务人做了进一步解释:车船使用税是就使用的车船征税,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按此规定,将车船使用税划分在了行为税的范畴,同时原《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还规定拥有并使用,对“拥有”二字又将车船使用税分为财产税,所以原车船使用税界定为财产行为税。

  二、征税对象

  条例明确了作为征税对象-应税车船的定义,指出:“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就是说,只有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才作为征税对象,凡是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都不需要缴纳车船税。此项规定的政策渊源可以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第三条规定看出:“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至于车船是否应当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规定来掌握: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因此,凡是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需要办理登记的非机动车,不需要缴纳车船税

  三、税目和税率

  条例将原先车辆税额表、船舶税额表合并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并在新表中将原先的“乘人汽车”改称为“载客汽车”,增加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实际上分别是指三轮农用车、四轮农用车)类别,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合并为一类即摩托车,将不同吨位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合并为一类即船舶。此外,新条例规定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条例没有对车船的税目进行详细分类,而是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内具体明确,以便将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具体税目分类及税额或者税额幅度时,可以综合考虑车船税的性质和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条例对于机动车计税单位由原先的“按净吨位每吨”改为“按自重每吨”。机动车净吨位是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机动车自重是指其整备质量,亦即惯称的“空车重量”,即机动车按出厂技术条件装备完整(如备胎、工具等安装齐备),各种油水添满后的质量。

  条例规定:“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及每年税额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参照本表确定”,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第四条曾规定:专用汽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凡环卫环保部门的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医药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民政部门的殡仪车;公安部门的勘察车、交通监理车等,不论是否收费,均免征车船使用税。凡用于生产经营的专用汽车,如流动餐车、液化石油气罐车、冷藏车等均应征收车船使用税。对专用于建筑作业、石油地质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渔业等的专用汽车,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野外工程车等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规定征税或免税。专用汽车根据其功能吨位,参照机动载货汽车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上述车辆取消了免税规定,全部征收车船税

  四、减免税

  (一)拓宽税基、公平税负

  条例取消了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自用的车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特殊用途车船(如洒水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免税的规定。此外取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的权限。因为消防车船挂武警牌照,属于免税范围。对其他各种车辆全部开征了车船税

  (二)保护环境,照顾低收入群体,落实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

  条例将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列入免税范围,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曾规定: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此外,财税地[1986]8号第五条曾规定: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事运输业务的,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第十一条规定: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由于目前票价偏低,可暂免征车船使用税。何时恢复征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

  五、纳税地点

  条例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曾强调了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地点是“纳税人所在地”。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地[1986]11号)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企业上了外省的车船牌照,仍应在企业经营所在地纳税,而不在领取牌照所在地纳税。针对在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中,有时发生本地已税车船在外省、市被重复征税或不利于车船畅通的情况。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这样就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条例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原先两个条例均未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出明确规定,但是财税地[1986]8号第七条规定: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设利益,可以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纳税。但要使用时,则应于使用前,依照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结合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因此,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上述文件精神是相吻合的。

  八、纳税申报期限

  条例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于车船税税额较小,一次性申报缴纳有利于征管。

  九、扣缴义务人

  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这是因为机动车的车船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纳税人多为个人等特点,导致征管难度较大。同时,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又存在道路不熟悉、停车困难、排队时间长等种种不便。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因此,该条例的出台提供了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的契机,可以更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提高税源控管水平,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