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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5]31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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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1995]313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5]31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8-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31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313号
  全文有效
  1995年8月16日
  一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称:“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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