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实施中有关税收征管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深地税征函[1996]1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实施中有关税收征管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深地税征函[1996]10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
根据1996年1月22日市局局务会议的精神,现将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实施中有关税收征管问题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注销纳税务登记时应使用注销税务登记清理检查结果表(见附件一),此表发登记分局、各征收分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使用变更税务登记清理检查结果表(见附件二),此表发登记分局、各征收分局。
二、纳税人办理注销、变更税务登记所需的清理检查结果表由分局免费提供,但每次只提供一套,以防发生浪费。
三、各分局寄出的税务专邮信函邮费由各分局在每月终了后五天内与办理税务专邮信函的邮电支局(见深地税发[1995]550号文)按双挂号信函每封0.20元的价格办理结算手续,并按实际邮费由各分局支付给邮电支局。
四、各征收分局必须指定一个科室在每月1、5、10、15、25日分六次到登记分局领取税务登记资料(节假日顺延),未按时领取资料而影响纳税人申报纳税或办理其他事宜,由该征收分局负责。
五、根据市局1月22日局务会议的决定,现启用“××征收分局纳税申报审核章 (×)”(式样见附件三),用于盖在经审核不符合填写规定的纳税申报表上。审核章 的分配数量为:罗湖、福田、南山各10枚,蛇口5枚,宝安、龙岗分局各25枚。
六、在此以前,我处所发通知与此规定不符的,按此通知执行。如市局有新的规定,按市局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