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深圳市政协二届二次会议第175号提案的答复
深地税函[1996]1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深圳市政协二届二次会议第175号提案的答复
深地税函[1996]16号
全文有效
陶笃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税收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科研开发的投入》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深圳市委、深圳市政府《关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深发[1996]32号,一九九五年十月五日)第(二十六)条 规定,我局于1995年11月28日发了《关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479号),通知规定:对工业企业的科技研究开发费,在不超过下列标准范围内按实际支出数可在当年计征所得税前予以扣除:1、一般企业为当年销售额的1%;2、大、中型企业为当年销售额的1.5%;3、高新技术企业为当年销售额3-5%,其中对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和电子计算机等四项产品的技术开发费按10%比例扣除。
对企业科研开发费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是鼓励企业增加科技开发投入的一项重要政策,同时,为了扶持企业的科技开发,还有对高新科技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对首家生产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市级新产品在两年内免征新增利润部分的所得税以及增值税返还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包括对科技开发经费提取比例在内的税收政策的调整,其权限在中央,地方政府无权制定和调整,但我们将积极向上级反映您提出的意见,争取能够制定出更符合实际的税收政策,并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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