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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六、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暂时减免征收车船税
(一)政策内容
对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2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6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 第70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5.《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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