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收优惠政策
八、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优惠
(一)政策内容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2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6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 第70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5.《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