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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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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深地税发[1996]315号 |
文件名: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6]31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务检查报告附表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6-06-2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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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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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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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务检查报告附表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315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
为进一步适应税务检(稽)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局对原有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分局税务检查报告附表》(以下简称《税务检查报告附表》)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将新版税务检查报告附表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 的规定,税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当事人要求听证,税务机关应组织听证。
二、听证由各分局指定的非本案检(稽)查人员(即表中的调查人员)主持。检(稽)查分局调查人员一般为审理科人员,征收分局调查人员一般为税政科人员。调查人员负责将检查结论通报被查纳税人,告知其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做好记录。
三、经市中介机构查出的有税务违章 行为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负责征收和税款入库分局应填写该表并转换录入电脑,同时录入ABC分类检查扣分标准。
四、《税务检查报告附表》适用于征收、检查、稽查三个系列的税务检查业务范围,由负责税务检查和税务违章 查处的分局自行输入电脑,市局计算机中心尽快设计一套与之相适应的软件,以便各分局使用。
五、此表于1996年7月1日启用。以前印发的《税务检查报告附表》同时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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