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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6]37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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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3 13: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1996]371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6]37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7-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37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371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6]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于我市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仍按深地税发[1996]76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试行年薪制,实地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企业,应督促其建立个人所得税征收台帐,加强纳税凭证管理,便于年终核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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