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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7]1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执行属地征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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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1997]19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7]1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执行属地征收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1-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执行属地征收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1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执行属地征收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19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月13日
  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和深府办[1996]46号文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决定自1997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我市金融保险、邮电通讯等行业分支机构(银行各支行、保险公司各经营部、邮电部门各支局)的个人所得税一律改集中汇缴为属地征收,具体措施是:
  上述企业的总机构只负责扣缴本部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其分支机构则履行扣缴本级员工个人所得税义务,所扣税款于次月7日前向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申报缴纳,同时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登记分局、宝安分局和龙岗分局税务登记科要尽快通知金融保险、邮电通讯等行业分支机构的财务人员带本单位证明等资料于1997年3月1日前,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同时要求各分支机构于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后的10日内持注册税务登记证到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纳税事宜。今后,检查分局要对辖区内的金融保险、邮电通讯等行业各分支机构进行检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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