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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告[1997]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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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告[1997]1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告[1997]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告
发文日期: 1997-0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告
深地税告[1997]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告
  深地税告[1997]1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月23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宪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我市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和征费率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已开征的“文化发展专用资金”,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不重复征收)。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原由市文化局负责征收的“文化发展专用资金”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后,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其征收管理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三、缴费地点: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属地征收原则,纳税人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征收申报缴交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缴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纳税人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如有不详之处,可向我局及下属各征收分局。征收所咨询。
  咨询电话:
  市局机关3337415、3337494
  罗湖征收分局5402222
  福田征收分局3255155
  南山征收分局6665013
  蛇口征收分局6891260
  龙岗分局4908718
  宝安分局7788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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