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深国税发〔1997〕218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21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收入确定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1997-05-07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收入确定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218号
全文有效
1997-05-07
龙岗分局:
你分局《关于出口收入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龙发[1997]37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收入的确定问题,为了加强企业出口货物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4号)有关规定,对于企业帐务上做了出口收入的部分,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专用发票等资料,否则,不能视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
此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