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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7]33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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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1997]330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7]33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7-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33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330号
  全文有效
  1997年7月3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税字[1997]52号《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我市外资金融机构的所得税税率仍按15%执行,并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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