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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7]44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税审批程序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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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1997]443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7]44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税审批程序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8-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税审批程序的补充通知
深地税发[1997]44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税审批程序的补充通知
  深地税发[1997]443号
  全文有效
  1997年8月22日
  各分局、机关各业务处室:
  最近,一些分局来电反映,对基层征收所加具意见后上报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分局在正式行文批复时应主送征收所还是主送纳税人问题,我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深地税发1996]690号)及《公文处理实施办法》(深地税发[1995]53号)均未作明确规定,请市局予以明确。据此,市局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一般程序
  1.上报程序。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按照《税收征管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属分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报送有关分局科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送分局领导(下属有征收所的分局,征收所辖区内的纳税人应先将资料报送主管征收所审核,由征收所提出初审意见后请示分局);属市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纳税人按照上述程序向分局提出申请,分局提出初审意见以正式请示报送市局办公室,市局办公室交由有关业务处室提出意见后送市局领导签批。
  2.答复程序。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无论同意与否,属分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经征收所报送的减免税申请,由分局正式行文批复,主送主管征收所,抄送纳税人,对不属征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由分局以复函的形式直接答复纳税人;属市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市局以正式行文批复,主送主管分局,抄送纳税人。
  (二)特殊程序
  特殊情况下,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可由市局经调查后直接以复函的形式答复纳税人,同时抄送有关分局。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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