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18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182号
全文有效
1998-05-07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 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 报刊资料
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规定:企业销售的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会计核算上应单独核算其销售额。请一并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