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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8]23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优高雅实业有限公司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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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1998]234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8]23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优高雅实业有限公司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6-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优高雅实业有限公司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23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优高雅实业有限公司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234号
  全文有效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市优高雅实业有限公司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罗发[1998]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深圳市优高雅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柯世文于1994年12月购入的新建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按《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87]深税政三字第109号)的规定,其房产不属于免缴房产税三年税收优惠的范围。
  二、柯世文以房屋作价投资办企业,其作投资的房屋是否可视同企业购置的新建房屋享受免缴房产税三年的税收优惠的问题。根据深圳市税务局(1988)
  深税二字第106号文关于“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房屋,不能视为新建的房屋,再给予免税照顾”的规定。柯世文作价投资的房屋,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不可视为企业购置的新建房屋享受免缴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三、以房屋作价投资办企业,房屋投资后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产权所有人仍为柯世文,其房产税应按《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87)深税政三字第109号)第一条 规定办理,即:“将房产作价投资、入股或作为条 件与其他单位、个人兴办合资、合作、联营或股分制企业的,产权仍属原产权人所有,由原产权人缴纳房产税;产权属合资、合作、联营或股份制企业所有的,由合资、合作、联营或股份制企业缴纳房产税;如果产权归属未确定或纠纷未解决的,应由合资、合作、联营或股份制企业缴纳房产税。”
  市局重早:企业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免纳房产税三年。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383号第三条 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即“符合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免税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分局)提出书面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减免税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免税的,一律按违反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新建或购置的新房屋,应于房屋竣工、购进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房产所在地税务征收分局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视为自行放弃,不再补办免税审批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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