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民政福利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8]231号
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民政福利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8]23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8]351号)转发给你们,为便于组织协调,有利于检查工作顺利进行,经省国税、地税两局共同研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各市国税、地税局联合组成专项检查协调工作组,共同制定检查方案,各自确定具体检查企业名单;检查企业户数不少于享受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校办企业总户数的20%。
二、为避免多头重点检查,对享受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的检查工作,采取联合落户,各查各税的方式进行,并由国税部门负责汇总填报专项检查统计表1、表2,同时将其统计表抄送同级地税部门。
对享受营业税、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的检查,由地税局负责并汇总填报专项检查统计表3、表4.
三、省国税局、地税局将于今年8月下旬组织联合工作组到部分市抽查验收。
四、检查工作于今年8月底前完成,各市于9月15日前将检查总结及有关统计表按要求分别报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1998年5月21日国税函[1998]351号)(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