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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8]37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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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1998]377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8]37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8-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37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377号
  全文有效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8]248号)收悉。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建筑物归还甲方。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合同规定的甲方交付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并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始,按月计征“服务业-租赁业”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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