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99
  • Tax100会员 33586
查看: 755|回复: 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8]42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出租土地使用权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8-3 12:4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1998]420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8]42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出租土地使用权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9-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出租土地使用权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42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出租土地使用权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420号
  全文有效
  1998.9.14
  各分局:
  我局《关于对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1998〕377号)此文下发后,接到有关分局咨询如何确定出租土地使用权营业额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以出租土地使用权直接收取租金的,以收取的租金为营业额。对于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不再进行分摊,全额计征营业税。
  

  二、对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若干年后出土地方连同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出土地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如果双方合同有规定金额的,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如果合同没有规定金额的,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征营业税。
  计税价格 = 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 × ( 1+成本利润率) / ( 1-营业税税率 )
  (成本利润率为10%)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