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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8]48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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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1998]486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8]48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1-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48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486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1月3日
  各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转发给你们,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局各检(稽)查分局管辖范围内的税务违法案件,一般由各该分局在办公场所设立的专栏内张贴公告。各分局应因地制宜,于1998年12月1日前制作好公告栏。市局届时将进行检查。
  二、我局刊物《深圳税务公报》将定期选择部分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公告。各分局应将重大、典型的案件的公告送市局检查处和法规处备案。
  三、各分局管辖范围内的重大或者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经向市局汇报,由检查处与法规处协调后,批准印发新闻通稿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告。
  四、张贴式公告格式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的规定统一执行。其中“文号”的确定,按照总局的规定,根据我局实际,各检(稽)查分局公告的文号为:
  “深地税一检税告字[公元年号]第XXX号
  深地税二检税告字[公元年号]第XXX号
  深地税三检税告字[公元年号]第XXX号
  深地税涉外税告字[公元年号]第XXX号
  深地税稽税告字[公元年号]第XXX号
  深地税宝检税告[公元年号]第XXX号
  深地税龙检税告字[公元年号]第XXX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以公告文体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税务违法案件一般由省、地、县三级稽查局或者其主管税务局在办公场所设立的专栏内张贴公告;重大或者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可以印发新闻通稿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告。
  第三条 公告应当实事求是,扼要介绍税务违法事实,写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与此不相关联的其他情节和调查审理过程,不应写入公告。公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公告字句要通达简练,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违法行为名称及相关条文,不得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代替公告。
  第五条 公告须经发布机关负责人严格审批。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张贴式公告格式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X税告字[XX]第X号
  ……(写明税务违法行为名称及当事人的姓名、职业、职务、单位、地址;曾有税务违法行为的,可以略加介绍)。
  ……(简要叙述税务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态度和危害后果)。本局依照《XX》第X条的规定,作出XX的处理决定,并于(将于)XX年X月X日(前)依法执行(写明执行方式)。(如已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可以适当说明)。
  特此公告
  发布机关印章
  XX年X月X日
  注:本公告格式适用于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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