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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8]54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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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1998]544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8]54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2-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54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544号
  全文有效
  1998-12-02
  各征收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5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要求执行,配合市局做好今年的调库和征收工作。
  一、对1998年1—3季度按“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市局已按照财税字[1998]242号通告要求,以深国税发[1998]474通知明确了操作事项,由分局办理调库手续,将审批的“免、抵”税款计入了各分局的税收收入完成数。
  二、凡生产企业于1998年底前出口而尚未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的货物,一律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请各征收分局、区局将该征的税款及时足额地收入国库,退税分局将该退的税款迅速退给企业。上述企业1999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仍执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
  附件:国税明电[1998]5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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