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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8〕57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发票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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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1998〕570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8〕57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发票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2-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发票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57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发票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570号
  全文有效
  1998-12-11
  各征收分局、区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发票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3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发票真伪的鉴定,由主管征收分局直接鉴定出具证明,以提高工作效率。对一些确实无法确定其真伪的外省市发票应移送开票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鉴定。对较难确定其真伪的本市发票,可移送市局发票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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