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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9]46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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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1999]466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9]46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46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466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证券公司按一定比例支付手续费收入给客户介绍人(自然人)的,证券公司在支付收入时,要按"其他所得"项目扣缴该客户介绍人的个人所得税。
  二、凡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都应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证券公司在支付收入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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