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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9]22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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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1999]225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9]22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5-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22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225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不发第一、二检查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明确代表机构的征免税范围及征税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检查分局负责将已向所管辖区域内发送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免界定及征税方法核定表》(附加1)限期收回。
  2、各检查分局根据企业交回的上表及有关资料对企业应税或免税进行审核、界定,对应税企业填写《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界定和征税办法的函》(附件2),免税企业填写《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免税范围界定的函》(附加3),并交有关企业。上述审核、界定工作要求每年进行。
  3、附件2、3均为一式三联,由有关检查分局、征收分局(所)、企业各存一联。
  本通知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免界定及征税方法核定表(略)
  2、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界定和征税办法的函
  3、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免税范围界定的函
  
  附件2.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界定和征税办法的函
  ________________:
  你代表处申请界定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及核定征税方法申请资料收悉,经我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及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核,现核定如下:
  一、你代表处从事的__________业务活动属于应税业务活动范围,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二、核定你代表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方法为_____________。
  三、你代表处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凡已核定为应税业务活动但当期未发生应税业务活动的代表处,均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零申报”。
  五、本核定自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有效。你代表处应于该下一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我局重新申报核定。
  六、今后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或你代表处业务活动发生重大变化,请及时申请重新核定。如未按期申报,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征税的公式
  1. 收入额=本期费用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5%)
  2. 应纳营业税税额=收入额×营业税税率5%
  3. 应纳城建税税额=应纳营业税税额×城建税税率1%
  4.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10%×企业所得税税率15%
  附件3.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免税范围界定的函
  _________________:
  你代表处申请界定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免税范围申请资料收悉,经我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关于下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情况汇报会纪要〉的通知》(国税外函[1997]42号)、与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等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核,现核定如下:
  一、你代表处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业务活动属于免税业务活动范围,在本函适用期间暂不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二、你代表处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按规定进行营业税“零申报”,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零申报”。
  三、本核定自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有效。你代表处应于该纳税年度终了二个月内向我局报送《业务活动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资料,由我局对你代表处下一个纳税年度的业务活动和征税方法重新核定。
  四、今后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或你代表处业务活动发生重大变化,请及时申请重新核定。如有发生其他应税业务而未申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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