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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9]22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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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1999]226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9]22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5-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22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226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8]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为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所有缴纳深圳市地方税收并以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
  的纳税户(包括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单位),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
  临时经营户以及私人出租房屋、私人车船使用睡等在主管征收分局(所)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或纳税申报卡的纳税户不用参加此次换证。
  二、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税务登记证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对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以及在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中心办理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其他单位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根据省地税局的指示,为方便管理,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不论经济性质,我市纳税户统一使用一种税务登记表,内外资企业统一换发一种税务登记证和一种注册税务登记证。
  三、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继续使用原税务登记号(即纳税人识别号)和电脑编码。
  为便于管理,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有重号的,可在其现有身份证号之后增加一位数。例如,某个体工商户有甲、乙、丙三个不同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场所,其身份证号为123456789012345,则其税务登记号分别为123456789012345――1、123456789012345――2、123456789012345――3.为适应将来身份证升位的需要,计算机中心在编制程序时要考虑计算机的适应性。
  四、换证的时间及地点的安排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从1999年6月份开始,11月底结束:6月份为准备宣传阶段,7――10月为换证实施阶段,其中内资企业(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在7、8两个月,个体工商户在9、10两个月。以上纳税户在特区内的,应在税务登记分局办理换证,在特区外的,应在宝安、龙岗分局当地主管征收所办理换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注册地在特区外的,可在当地征收所办理换证,注册地在特区内的,应前往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办理换证手续,时间为7――10月,11月为验收总结阶段。
  在此换证期间,凡是在工商局和其他政府职能登记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和其他获准执业证明的,正常办理税务登记不受此时间限制。
  五、换证程序
  (一)市局于5月底早深圳市各主要报纸刊登通告,告知纳税户换证的具体事项。
  (二)纳税人应当在通告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必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银行基本帐户卡原件和复印件、有关合同章 程、协议书复印件以及法人代表和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和其他合法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登记机关留存,一份移送主管税务征收机关留存)。个体工商户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业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生产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所提供上述证表的真实性、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是否与所提供资料相符,对总分支机构情况、投资方状况等容易遗漏的内容也要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后发现纳税人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对于发现纳税人有变更事项,而税务登记尚未变更的情况,应先责令纳税人办理变更,再进行换证。
  六、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每3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换证,外资企业每年都要参加联合年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市局决定从即日起暂时停止税务登记的年审工作,以前关于年审的文件同时作废,纳税户应依时参加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组织的换证工作。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一)为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计算机中心应在6月20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编制和完善有关软件(包括换证工作软件、统计软件、税务登记软件等),6月20-30日试运行。并在电脑配备方面予以保障,以满足换证工作的需要。
  (二)登记分局及宝安、龙岗分局领导要高度重视此次换证工作,认真研究具体的实施办法,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登记分局及宝安、龙岗分局要加强宣传工作,各征收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及检查分局在进行税务检查时,都必须附送一份换证通告给纳税人,全方位宣传换证工作。
  (四)已经办理换证的纳税户,计算机中心应在纳税人的电脑资料库中增加“已换证”标识,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来换证的,电脑自动锁定,停止供应发票。
  属于国地税共管户的则应发出催办通知书,逾期再不办理换证手续,按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违法处罚的最高限额予以处罚。
  (五)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堵塞征管方面的漏洞,市局修改了税务登记表,在表中增加几页内容,具体是:增加了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地址,承包人情况,纳税人声明等。另外,对纳税户的核算方式填写非独立核算的,登记分局不得将此项内容录入电脑,由征管分局调查科实地核实认定后根据实际情况录入电脑。
  (六)为保证税务登记库的完整,今后各征收分局为临时户办理的临时税务登记以及私人出租房屋、私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户均不能列入登记库,更不能在登记库中随意增减户数。
  (七)换证开始后,由登记分局统一汇总全市的换证情况,将换证统计表每周一次上报市局征管处。换证结束后10日内登记分局、宝安、龙岗分局将换证统计表及工作总结上报市局征管处。
  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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