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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9]24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复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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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1999]244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9]24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复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5-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复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24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复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244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
  为加强税务检(稽)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化征管改革完善征管体制意见》,市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复查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考虑到此文下发较迟的因素,今年各分局复查的户数按不少于已查户数1%的比例安排。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复查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税务检查复查工作(以下简称复查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提高税务执法水平,健全税收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复查工作是对各分局(指检(稽)查分局,下同)检(稽)查科检查结果的全面性、准确性进行复核审查的工作,是规范税务检查工作的措施。
  第三条 复查工作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第四条 复查结果列为各分局当年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章 复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分局组织的复查工作由审理科负责。分局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分局内抽调人员组成复查小组。
  第六条 市局组织的复查工作由税务检查管理处(以下简称检查处)负责。检查处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系统内抽调人员组成复查小组。
  第七条 检查人员应回避自己所作检查结果的复查工作。
  第八条 各分局每年复查的户数不得少于已查户数的2%。各分局应合理均衡安排每月的复查进度。
  第九条 市局每年组织两次复查工作,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每次对各分局复查若干户数。
  第十条 各分局在《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检查结论书》签发以前,对检(稽)查科提供的《税务检查报告》、《税务检查底稿》进行审查。具体的复查对象由审理科或分局复查小组随机选定或指定。
  第十一条 市局对各分局已发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检查结论书》进行复核审查。具体的复查对象由市局复查小组随机选定或指定。
  第十二条 复查工作既可以调账检查也可以进场实地检查。对需要复查的纳税人,如需要经主管局长批准可再次调账。
  第十三条 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有无漏查税种;(二)应补税种或适用税率是否准确;(三)是否少计或多计税款;(四)适用的征免政策是否正确;(五)税务检查底稿记录是否全面;(六)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七)是否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八)其他需要复查的项目。
  第十四条 复查工作结束时,复查小组应汇总复查问题,填写《税务检查复查报告表》。
  《税务检查复查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被复查企业名称、电脑编码、所属检查分局;(二)税款所属时期;(三)原税务处理情况;(四)复查后的税务处理情况;(五)复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六)当事检查人员意见;(七)分局审理或复查小组意见;(八)分局或市局意见;(九)复查人员签名和报告填写时间。
  第十五条 复查结果应告知当事检查人员。对复查结果有争议的,报请上一级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 分局组织的复查,经分局领导审批后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检查结论书》。
  第十七条 市局组织的复查,经检查处审批后,责成有关分局限期再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检查结论书》,并抄送市局检查处。
  第十八条 《税务检查复查报告表》应连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检查结论书》及有关证据资料一并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分局每季度对复查结果进行通报,并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该季度复查工作总结上报市局检查处。对市局组织的各次复查结果也将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通过复查,发现税务人员有违纪行为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复查工作的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检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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