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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9]25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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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1999]259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9]25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6-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25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259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 第一款及其实施条 例第十六条 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法第二条 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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